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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9-01-29 02:53:23  来源: 单县房产网  浏览: 1172 次   评论:0

2016年10月,我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始试点。针对目前具体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经研究决定:
一、关于采用房屋评估价格的采用事宜。目前,地税部门正对我单位使用《存量房信息评估系统》进行业务授权的程序改造开发,我单位暂时无法应用地税业务系统开展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工作。为了我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暂时采用如下方式解决:贷款申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房屋评估公司进行房屋评估,确定房屋评估价格,办理相关手续。待与地税部门《存量房信息评估系统》对接完成后,将以《存量房信息评估系统》评估的房屋价格作为依据开展二手房贷款工作。
二、关于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不一致问题的解决办法。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存量房信息评估系统》的评估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按照评估价计算。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信息评估系统》的评估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在不考虑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条件下,公积金贷款最大金额是实际交易价格减去首付款相应取整到千元后的资金额度。因贷款额度取整后的剩余部分资金,借款人应与首付款一并支付。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首付款的比例都要按菏住[2016]22号文件“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评估价的30%”办理。
三、关于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监管事宜。目前,能监管的区域仍按菏住[2016]22号文件要求实行监管。对暂时不能监管的区域,借款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的一种:1.已交首付款的,提供银行资金划转凭证及卖方收款收据。2.未交首付款的,提供银行足额资金存单凭证。3.委托房屋中介机构交易的,可由中介机构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四、公积金贷款划拨事宜。二手房交易双方一定要按照菏住[2016]22号文件要求,提供完整、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履行完成所有手续,公积金中心才可以转账方式划转资金。特别是先期未提供首付款划款凭证的,在划款前要提供。其他要求按菏住[2016]22号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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