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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牡丹区博士、硕士购房优惠申请实施细则的公告
(菏区住建字【2019】34号 )
按照《牡丹区博士、硕士购房优惠申请实施细则》(菏区人组办法〔2019〕5号)、《牡丹区人才新政10条》(菏区发〔2018〕30号)文件精神,落实在牡丹区工作博士、硕士购房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优惠对象在我区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中央、省市驻我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有关工作。二、优惠条件1.博士研究生来我区工作满2年,硕士研究生来我区工作满3年;2.申请优惠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2019年7月10日以后,在牡丹区辖区购买首套自住用房(二手房除外)。三、优惠标准1.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购买的首套自住用房面积,给予博士研究生每平方米500元、硕士研究生每平方米300元购房优惠。
2.每个家庭只可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均符合优惠条件的,按学历高的一方给予优惠。
四、办理流程(一)组织申报。自2019年6月7日起,将要在牡丹区购买首套自住用房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提出申请,经单位盖章同意,进行申报。(二)审核公示。区住建局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审定,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购房优惠。区住建局协调开发商,在原购房价格上给予相应优惠,以上各环节,均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申报材料1.《购房优惠申请表》、《申请购房优惠汇总表》一式2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2份。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留学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4.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份。
5.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金融机构代发工资证明(博士研究生提供近2年,硕士研究生提供近3年)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
第六条住建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认真核实申报人资格、条件等;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优惠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细则自发文日期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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