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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相关规定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当地住建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全部房款。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过户手续取得新产权证后,职工应提供二手住房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契税完税后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全部房款。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当地住建或房管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全部房款。
(四)回迁需补交住房差价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回迁安置协议、住房差价款增值税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增值税发票出具后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差价款。
(五)购买自住住房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三个月的近期正常还款明细原件(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间隔365天)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一年的还款总额。
(六)在本市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费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租金。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有效期一个月)原件,结婚证(或“单身声明”)、租赁住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租住商品住房能提供当地住建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的,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租金;租住商品住房不能提供当地住建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标准执行。
无房租赁期间,每年(提取间隔365天)可申请提取一次。
(七)享受城市低保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凭低保证当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10000元。
(八)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小区物业出具的物业收费单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物业费提取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限一套住房,每年(提取间隔365天)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所缴物业费。
(九)支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菏泽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存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缴存凭证取得一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所缴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十)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在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应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规划证核发后一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房屋的总造价。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应提供乡级以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规划证核发后一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房屋的总造价。
以上情况,职工在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上述情形中,需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主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需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同一户主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不在同一户口的,需签署“直系亲属关系声明”。
二、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和账户转移的相关规定
(一)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职工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单位证明原件,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三)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四)出国定居的,应提供签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先封存,再按以下情况做相应的业务处理:
1、职工有新就业单位,新单位是本市正常缴存单位的,职工本人(或原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提供原单位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表》、职工(或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到原单位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2、职工新就业单位是异地正常缴存单位的,由职工本人到新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业务。
3、职工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未建制缴存的,账户继续封存。账户封存满半年仍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仍未建制缴存的职工,可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依据菏住〔2017〕29号《菏泽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在本市建户缴存的,遵照本通知执行。
四、遵照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条件是,申请职工必须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资金拨付方式。申请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拨付申请人。在办理资金拨付时,申请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与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卡)原件。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由代办人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必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款项仍拨付申请人。
六、提取办理时限。申请职工提取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即时办理;提取材料如需进一步核实的,在调查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办结。
调查核实时间。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追加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提取材料审核过程中,如对职工提取材料的真实性有疑义,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坚决杜绝人情提取、关系提取。对伪造材料非法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造成骗提套取事实的,将个人信息列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一年内取消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资格,并没收其提供的材料原件。造成骗提套取事实的,将个人信息列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黑名单”,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资格,并责令其限期退回;拒不退回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督促退回;仍不退回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追回。
八、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菏住〔2015〕34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