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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棚户区居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工作,我市推出了相应的奖励政策。
根据《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城区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奖励。
征收个人带院落的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9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2平方米安置面积;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上144(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平方米安置面积;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7平方米安置面积。征收个人多层单元楼房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套内面积。
近年来,我市棚户区改造力度空前,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如何发放也成为了市民关注的焦点。
根据《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以及《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的通知》(菏政办字[2017]47号)文件规定,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的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新标准计算。安置房逾期仍未交付的,按照新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