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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可以实行?

时间:2019-09-01 15:20:50  来源: 单县房产网  浏览: 3698 次   评论:0

一、实施强制拆迁的条件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一)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他条件: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三)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四)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二、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签订了拆迁协议并做出了补偿决定,但是拒不搬迁也不按照规定提起诉讼的。如果没有补偿决定的,任何单位或者部门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受理强制拆迁决定后,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先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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