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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提高对第四次经济普查重要性的认识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重大部署的一次具体实践。第四次经济普查基础资料将作为2019年各地GDP核算的重要依据,决定着2018年我县GDP总量在全市的位次和占比,影响着今后五年我县经济总量和结构核算的基数。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物质保障,依法依规开展普查,确保我县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准确把握普查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次经济普查以来,我县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硕果累累,新兴经济增多,经济体量增大。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对我县五年来经济发展状况的全面“体检”,将全面查清我县经济规模、结构与分布,全面反映经济发展成就、质量与优势,全面评价县委、县政府以及全县人民五年来辛勤劳动的成果。通过开展经济普查,准确掌握我县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和各类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产量与服务活动,更好地服务全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同时,通过经济普查,进一步推动统计体制和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明确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单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加强对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单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综治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经济普查工作,对经济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本辖区的经济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优势,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工作队伍。
五、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部门协作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一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级统计部门作为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和业务统筹职责。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全县经济普查工作。
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县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资料共享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县国土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基层自治组织名录以及相关地名地址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的事项,由县综治办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经济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六、切实保障经济普查经费
全县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县乡两级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七、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弘扬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普查结果在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积极实施现代普查手段,提升普查工作水平
依托电子地理信息,全面建立完善电子普查区地图。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九、严格依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所有普查对象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对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的规定,纳入金融、市场监管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依法开展普查,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悉知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对于普查中需要的有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交流情况、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县普查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不得强令、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要把经济普查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人员、经费、交通、设备等保障问题,积极推进经济普查扎实高效开展,保证各阶段工作落到实处。
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